1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。
2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。
3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。
4、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5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应予准许。
法律依据
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六条
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七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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