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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口迁到无锡如何操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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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种观点: 法律分析:1、办理准迁证,准备好上述资料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递交申报材料,资料齐全当场发准迁证(江阴、宜兴同理)2、老家办理迁出证明,江苏省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准迁证时可以同时办理“一站式”网上户籍迁移,不用回老家,大概20天左右会有电话通知(仅供参考,具体以实际办理为准)省外可以电话咨询老家派出所是否可以代办;3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、户口本,将上述材料和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(当场办理户口本)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,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,学校的录取证明,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,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。公民迁往边防地区,必须经过常住地县、市、市辖区机关批准。

第2种观点: 无锡户口的迁入条件如下:1、海外留学归国、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;2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;3、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;4、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;5、具有大专学历,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;6、具有大专学历,年龄超过35周岁,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;7、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,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;8、具有中专学历,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;9、区属事业单位进编人员。无锡户口迁入流程是什么:1、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;2、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;3、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;4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;5、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。【法律依据】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,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,领取迁移证件,注销户口。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,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,学校的录取证明,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,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。公民迁往边防地区,必须经过常住地县、市、市辖区机关批准。

第3种观点: 一:房产落户①购房落户购房落户已经取消面积,没有54_一说落户条件:持有住宅性质房产,社保处于在缴状态即可落户材料:三大件(身份证,户口本,结婚证)房子权属证明,社保在缴证明②租房落户落户条件:合法稳定的居住地方,社保在无锡累计满两年,目前仍处于在缴状态落户材料:三大件,房屋权属证明,房主是否同意迁户声明书,租房备案合同,社保缴纳证明,无房证明。如果房主同意可以迁入到本房的家庭户口,如果房主不同意我们依然可以迁进去,迁入的是社区家庭集体户。二:人才引进落户①学历落户学历落户其中学历指的是:中专,大专(全日制,成人,自考,网教),本科(成人,自考,网教),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注: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选择先落户后就业,或者先就业后落户,本篇暂只讲述先就业后落户。落户条件:1.中专,社保连续缴纳6个月,处于在缴状态2. 大专,35岁以下社保处于在缴状态,35岁以上社保连续缴纳3个月,社保处于在缴状态3. 本科,45岁以下社保处于在缴状态4.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45岁以下社保处于在缴状态落户资料:三大件,学历注册备案表,学历证书,企业落户联系单,社保缴纳证明②职称落户落户条件:1.初级职称,社保连续缴纳3个月,处于在缴状态2. 中级及以上职称,社保处于在缴状态落户资料:三大件,全国联网查询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单,职称证书,企业落户联系单,社保缴纳证明③证书落户证书落户就是指的是那些持有技能证书的人才,比如电工焊工等等落户条件:具有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,社保处于在缴状态落户资料:三大件,全国联网查询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单,技能证书,企业落户联系单,社保缴纳证明三:投靠落户投靠落户只能投靠直系亲属即夫妻,子女,父母;且被投靠人有本市所有权住宅。落户材料:双方的三大件,住宅权属证明,双方关系证明等。法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,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,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,制定本条例。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。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,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。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,除法令另有规定外,适用本条例。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,由各级机关主管。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,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;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,以乡、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。乡、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。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;分散居住的户口,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。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,由各单位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农业、渔业、盐业、林业、牧畜业、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,由合作社指定专人,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。合作社以外的户口,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。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。城市、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,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。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;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。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,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。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。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,以主管人为户主。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,以本人为户主。居住在机关、团体、学校、企业、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。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。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,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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